精彩书摘:
对此我们认为,根据目前我国搜索引擎服务的现状,网络用户在借助关键词并通过搜索引擎寻找自己所关注的网站或者网页内容时,确实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作为市场主体营销策略的一种方式,部分产品或者服务的免费提供常常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收费密切结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不能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费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借助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利益。因此,被告以是否付费为标准衡量是否存在“相关市场”的观点是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二)被告是否具有“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的支配地位的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反垄断法》第19条同时规定,在涉及一个经营者时,如其市场份额在相关市场当中达到1/2时,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反垄断法》之所以规定了可以以市场份额为依据对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推定,是因为市场份额这一因素与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相比,更容易通过经济分析的方式进行比较精确的计算从而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因此,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提供的新闻报道或文章中的内容显示:被告所占市场份额已经远远超过了1/2,足以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看出,原告系选择适用《反垄断法》第19条的规定,通过市场份额来推定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应当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原告所提交的两篇文章中虽然都提及了被告的市场份额,但是,上述两文中所提到的“市场份额”所依据的相关市场的范围与本案中所定义的相关市场的范围是否一致无法确定,而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与市场份额的计算直接相关,所以,我们不能确定文章中市场份额的计算是以范围相同的相关市场为依据;同时,原告对于文章中市场份额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均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未能使法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内容自身所存在的缺陷及缺乏有力的佐证,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汪明被告确实已经占据“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1/2以上的市场份额,即不足以证明被告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
(三)被告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与本案有关的互联网应用技术问题。本案中的被告北京百度公司是一家主要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所以,本案涉及的技术问题多围绕的是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搜索引擎的反作弊机制等内容。
在目前的互联网服务领域,各个服务商所使用的搜索结果的排名算法规则、反作弊机制的实施均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行业规范。百度搜索的结果排名方式有两种: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一种营利模式,客户付款的数额与排名的顺序直接相关,付款数额越多排名顺序越靠前。自然排名是一种非营利搜索服务模式,被收录网站无须交纳任何费用,具体的排名顺序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所设定的算法规则决定。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服务系统,自然排名部分的搜索结果后均标注有“百度快照”四字,竞价排名部分的搜索结果后有“推广”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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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慧勇,男,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学历,2000年获得国家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税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2002年至今在北京联合大学任教,讲授《经济法》《劳动法》《公司与企业法》《合同法》等课程,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劳动法、人力资源管理。担任主编、副主编编写经济法教材各1部,参编教材、专著各1部,近三年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4项,校级科研项目2项,主持校级、院级科研项目各1项,北京市级精品课程《财税法》课题组成员,主持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校级教改项目各1项,公开发表教研论文2篇,在《法学杂志》《河北法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等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经济法、劳动法、人力资源管理等科研论文20余篇。
内容简介:
《经济法实务案例研修》适合作为独立的经济法实务案例教材,也可以作为经济法理论教材的配套用书,适合高校各类专业本科、专科、高职等各层次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使用,在具体使用时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各取所需,进行取舍。同时《经济法实务案例研修》也可以作为高校教师和其他各类需要了解经济法知识的读者参考使用。
《经济法实务案例研修》注重新颖性,公司企业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的案例材料根据2013年法律的最新修订进行了调整。
目录:
如何提高《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实效(代序)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一、示范案例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三、自测案例
第二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
一、示范案例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三、自测案例
第二编 市场主体法
第三章 公司法
一、示范案例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三、自测案例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一、示范案例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三、自测案例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示范案例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三、自测案例
第三编 市场运行法
第六章 合同法
一、示范案例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三、自测案例
第七章 商标法
一、示范案例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三、自测案例
第四编 市场规制法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示范案例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三、自测案例
第九章 反垄断法
一、示范案例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三、自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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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宏观调控法
第六编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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