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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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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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按照乔晓阳先生的解释,上述各种法律规范的形式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效力有所不同。中国实行的是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统一,就是所有法律规范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家立法权统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同位法相互之间应当协调。所谓多层次,就是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部委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不仅报国务院备案,还要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市的规章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政府备案。”
  从上面的解释看,立法机关关于法律规范范围的用语具有多重含义,除了与法律的形式渊源的概念形成对应外,还与法律效力的位阶或等级体系相呼应。由于法律规范范围的表述内含了这样两个方面的内容,自然也就包罗了对立法权组织载体的厘定。在中国,有权立法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的范围,具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和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
  1.1.3法律体系的构件——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的概念,其中必然存在某种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从而涉及法律分类的问题。法律分类也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按照不同的标准,法律可以历史或逻辑地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在立法当局的视野中被提示的有:基于社会形态标准划分的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基于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标准划分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基于效力范围标准划分的一般法和特别法;基于创制和适用主体标准划分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基于法律规定内容标准划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于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关系性质标准所区分的公法和私法。
内容简介:
  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所承担的教育部985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创新平台”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提出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七大又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怎样形成的,其现状和特点是什么,中外法律体系发展趋势如何,还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改进措施,是本报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报告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历史传统和借鉴,集中论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历史形成、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传统和西方法律体系发展对中国法律体系建构的启迪,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律化。
  第二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分别论述了我国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七大部门的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律原则,并对它们各自的历史发展、现状、趋势和问题作出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认为中国各个部门法的发展除了体现各自的传统特征之外,也体现出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渗透的趋势。
  第三部分国际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是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又一个重要趋势,本报告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三个层面论述了这一趋势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的影响。
目录:
导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在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立法实践和法学研究
1.1 立法实践
1.2 法学研究
2.法律体系结构的历史演变
3.当代中国的公法与私法
3.1 公法与私法的传统划分
3.2 中国的私法公法化
3.3 中国的公法私法化
3.4 中国的混合法
4.当代中国的实体法与程序法
5.当代中国的国际法与国内法
5.1 国内法的国际化
5.2 国际法的国内化
5.3 国家豁免问题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分析:立法数量与系统化程度
6.1 立法数量
6.2 立法的系统化程度

第一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基础、历史传统和借鉴
第一章 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
1.法律体系建构的基本状况
1.1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观念要素
1.1.1 法律体系的概念
1.1.2 法律体系的构件——法律规范
1.1.3 法律体系的构件——法律部门
1.1.4 法律体系的构件——法律部门的分支
1.2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构的基本目的和思路
1.2.1 十一届三中全会和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
1.2.2 有法可依:法律体系构建的逻辑思路
1.2.3 从“有法可依”到“法律完备”:法律体系构建的目的要求
1.3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构的标准和成就
1.3.1 法律体系形成的衡量标准
1.3.2 立法成就的数量统计
1.3.3 法律体系构建的三个阶段
2.中国当下法律体系建构的主要技术特点
2.1 理性主义的建构思路
2.2 国家主义色彩
2.3 立法中心一行政辅助的运作模式
2.4 简约主义的风格
3.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法律体系建设的检讨
3.1 反思理性主义的建构思路,探索转型社会的法秩序形成原理
3.2 反思法律体系构建中的国家主义色彩,重视社会自治和个体自主在法秩序形成中的意义
3.3 反思立法中心行政辅助的运作模式,重视司法的作用和法律体系自足自洽的弥散机制
3.4 反思简约主义风格,针对转型社会法秩序建立的要求形成更加充实的关于法律体系构建的认识和实践
4.结论:法律体系建构需要一种开放性的思考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历史分期和分析框架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前30年
2.1 1949一1959年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1.1 立法数量
2.1.2 立法种类、比重和内容
2.1.3 标志性立法
2.2 1960-1969年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2.1 立法数量
2.2.2 立法种类、比重和内容
2.2.3 标志性立法
2.3 1970-1979年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3.1 立法数量
2.3.2 立法种类、比重和内容
2.3.3 标志性立法
2.4 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点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后30年
3.1 1980-1989年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1.1 立法数量
3.1.2 立法种类、比重和内容
3.1.3 标志性立法
3.2 19901999年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2.1 立法数量
3.2.2 立法种类、比重和内容
3.2.3 标志性立法
3.3 2000-2009年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3.1 立法数量
3.3.2 立法种类、比重和内容
3.3.3 标志性立法
3.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点
4.6 0年中国立法的定量分析
4.1 60年立法数量分析
4.2 60年立法种类分析

第三章 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演变与特征
1.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概况
1.1 黄帝时代的法律起源时期
1.2 夏商西周的习惯法时期
1.3 春秋战国至秦统一的成文法形成时代
1.4 汉至清的礼法融合时代
1.5 清末以来仿效西法的变革时代
2.中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
2.1 奴隶制法制时期的法律体系
2.1.1 由部落习俗演变而成的习惯法,或称之为“礼
2.1.2 由部落战争中产生的“刑”,或称“刑书
2.2 封建帝制法制时期的法律体系
2.2.1 初建时期(春秋战国、秦、汉)
2.2.2 发展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
2.2.3 成熟时期(隋、唐)
2.2.4 变化时期(宋、元、明、清)
2.3 近代法制时期的法律体系
2.3.1 清末修律时期
2.3.2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
2.3.3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
2.3.4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3.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3.1 道德与法律相为表里
3.2 天理国法人情结合
3.3 追求无讼的和谐境界
3.4 强调统治者“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
4.中国传统法律的借鉴
4.1 公正而和谐的理念
4.2 以预防犯罪为主,提倡慎刑慎杀
4.3 完善选拔、约束官吏的机构与法律
4.4 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
4.5 合理利用开发自然资源

第四章 西方法律体系:历史演进与借鉴
1.大陆法系的形成与演进
1.1 大陆法系对罗马法的继承与发展
1.1.1 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1.1.2 法典化传统的继承
1.1.3 法典体例的借鉴与发展
1.1.4 法律原则的继受
1.1.5 立法思想与立法特点的继承
1.2 法国法典编纂运动与大陆法系传统的形成
1.3 德国法对大陆法系的发展
1.3.1 法典制定的理论与思想基础更为成熟
1.3.2 法典的体例结构与立法技术更为科学和发达
1.3.3 法典的内容与原则进一步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
1.4 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
2.英美法系的形成与演进
2.1 英国法制传统的形成
2.1.1 诺曼征服为英国法制传统的形成奠定了政治基础
2.1.2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促进了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2.2 英国法的基本渊源及发展
2.2.1 普通法(CommonLaw)
2.2.2 衡平法(EquityLaw)
2.2.3 制定法(StatuteLaw)
2.3 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移植与发展
2.3.1 美国法对英国法传统的移植
2.3.2 美国法对英国法传统的改革与发展
2.4 英美法系的基本特征
2.4.1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以英国法为核心
2.4.2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源,奉行“遵循先例”原则
2.4.3 法官在法律发展中地位重要
2.4.4 程序法在英美法发展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3.两大法系的最新发展
3.1 大陆法系发展的新走向
3.1.1 新的法律部门不断建立,大陆法系体系日趋完善
3.1.2 法律的社会化倾向日益突出
3.1.3 法律的民主化进程有所推进
3.2 英美法系发展的新走向
……
第二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部门
第五章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在法律体系建构与发展中的地位
第六章 行政法
第七章 刑法——刑事实体法律体系
第八章 民法商法
第九章 经济法
第十章 社会法
第十一章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第三篇 国际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十二章 国际公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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