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书摘:
《群体性事件协同治理研究》:
第三节 权责关系不明确
各个主体之间明晰的权责关系是有效合作、协同治理的基础,可以有效避免实际工作中相互扯皮和“踢皮球”现象的出现。治理主体的权责划分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纵向的权责划分是指合理划分行政系统内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权力与职责;横向的权责划分是指合理划分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如何划分权利与责任进行危机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学者们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夏志强提出,赋予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危机治理的权力,并使其担负相应的责任,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形成危机状态下长效的权责调适机制,是有效应对危机的基础和前提①。曹现强和赵宁提出,要对危机管理的各参与主体进行合理的权力和责任划分。在政府内部,进行纵向的、各级政府间的权责划分;在政府外部,要对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公众和国际组织等其他危机管理主体进行权力的授予和制约②。
在传统的行政模式下,政府是凌驾于市场和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机关,自上而下地运用权力,实现对群体性事件的管理,市场和社会较少参与。在协同治理模式下,公共权力要在纵向与横向上进行调整,保证多元主体充分享有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力。目前,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正在逐步改善,但是在治理主体权责划分上仍然存在问题,导致纵向主体之间和横向主体之间权责关系不明确,影响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效果。
一、纵向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不断地经历着集权与分权的变化,中央政府为维护自身权威,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解决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矛盾,始终在调整权力集中与分散的程度。合理的纵向权责关系的分配,可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地方积极性的降低,也能避免权力过于分散导致社会治理混乱的产生。总体而言,我国中央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地方政府的决策权相对有限,自主性相对较弱。另外,地方政府由于长期以来对中央政府的依赖,社会治理能力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突发危机过程中,常常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这就容易造成危机应对缓慢,处理危机风险的预期效果降低①。
二、横向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
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政府处于关键地位,原因在于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利的顶层设计者②。但是,政府的地位关键不代表政府就是唯一的治理主体。协同治理是一种民主的、高效的治理方式,应当由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媒体、社会工作者和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通力协作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治理。这一过程建立在多元主体共享权力和利益,共担风险和责任的基础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传统的治理方式进行改革,将权力向社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进行横向的转移。在此过程中,社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开始积极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寻求与政府的合作,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共同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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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群体性事件协同治理研究》以群体性事件这一重大现实问题为导向,围绕演化机理和协同治理两大部分展开研究。上篇为群体性事件演化机理,由第一章至第六章构成。第一章描述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现状,阐释其内涵与特征、类型、表现形式、正负效应和发展态势。第二章综述国内外关于群体性事件演化的理论,基于相关理论,提出群体性事件演化经历“矛盾潜伏期一事件突发期一风险扩散期一事态失控期”四个阶段。第三章分析矛盾潜伏期,经济、政治、社会管理、法律等方面所积累的社会矛盾。第四章研究事件突发期,土地纠纷、农民工讨薪、劳资纠纷、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及其他突发事件等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第五章以新媒体为背景。分析风险扩散期,信息传播导致谣言蔓延、风险放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升级的传导过程。第六章阐述事态失控期,“群体规模膨胀一群体情绪激化一群体暴力扩张”的演化过程。
《群体性事件协同治理研究》下篇为群体性事件协同治理,由第七章至第十章构成。第七章基于善治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公私伙伴关系理论,阐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群体性事件的理论依据。第八章论述党委、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社会X-作者、媒体、公民等多元主体,在群体性事件的协同治理中各自所担负的职责和职能。第九章诊断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困境,分析社会信任、利益冲突、权责关系、应急法律、信息沟通等方面的问题。第十章从保障民生、风险预警、利益表达、信息沟通、心理引导、应急管理、协同共治等角度,提出群体性事件的协同治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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